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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冰洋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项目公示

发表时间:2021-05-11 17:11

用人单位名称

许昌冰洋实业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

用人单位联系人

李经理

项目名称

许昌冰洋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简介

许昌冰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000811日,主要是发制品、皮毛制品及相关机械设备的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本次评价为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评价范围为用人单位的前处理车间、三联机车间、水洗车间、定型车间和污水处理站。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浓度(强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

张霞

现场调查人员

张霞、许鹏欣

调查时间

2020.3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李经理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郑文昊、卢兰兰等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0.06.12-14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李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PAM粉尘、PAC粉尘;硫酸、氨、氯、过氧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甲醇、硫化氢、氢氧化钠、

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各个作业地点处粉尘检测结果均未超出PC-TWA 3倍。

硫酸: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过酸工接触硫酸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作业地点处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氨: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漂染工接触氨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作业地点处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漂染锅旁的氯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过氧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漂染工接触过氧化氢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作业地点处过氧化氢检测结果未超出PC-TWA 3倍。

苯、甲苯、二甲苯: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三联机工、梳发工和合片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作业地点处苯、甲苯、二甲苯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醛: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三联机旁、梳发台旁、合片机旁的甲醛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甲醇: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甲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作业地点处甲醇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硫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压滤机旁的硫化氢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氢氧化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加氢氧化钠旁的氢氧化钠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每日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各作业地点处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A)。

高温: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WBGT指数测量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高温WBGT指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中的“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的“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中的“1939其他毛皮制品加工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二、制造业中的(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的“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面

1)增加前处理车间、三联机车间通风设施的风速(增加风机的功率)。

2)用人单位应在化工库和前处理车间设置冲淋洗眼器,在各个生产车间设置急救药箱

2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为过酸工、漂染工、三联机工、合片工、梳发工、污水处理工配发相对应的防毒面具,为接触粉尘的劳动者配发防尘口罩;个人防护用品应按需进行配发,以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对污水处理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或告知卡。

4)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作业人员公布。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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